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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商标注册审查的环节具体审查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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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商标注册审查的环节具体审查些什么

作者:宜昌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12 08:58:35

有新闻说某家餐厅做了好几年,业绩不错,名气也越来越大,但是突然间有一天被相关部门告知招牌不能使用了,原来这家餐厅没有注册商标,于是只能灰溜溜的撤牌,好不容易累积的资源和品牌名声,就这样付之东流。一定要记住:商标,是企业核心的资产!如今确实是有很多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把材料提交之后,进入漫长的等待,那么,宜昌商标注册审查的环节具体审查些什么呢?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商标注册审查   

1.形式审查:商标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   

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商标注册审查差别   

商标注册通过了形式审查之后,会受到受理通知书,要想获准注册还要通过实质审查。能否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受理,而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被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该商标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所以,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只是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开始。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是经过形式审查合格而在实质审查中不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由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和《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随着注册商标的量越来越多,商标注册审查也越来越严格,如果你想要注册商标,一定要在事先了解商标注册审查的规则和规定,还有就是要事先进行商标查询,避免跟相同或者相似商标有冲突导致被驳回。这样才能大幅度的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一、申请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三、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商标注册才显本色,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今天一起了解一下注册商标需要遵循的原则: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商标注册都是采用的资源注册的原则,但是我国针对不同的行业也是需要强制注册的。例如,卷烟,雪茄烟等有包装的烟丝,这些都是需要强制注册商标的,如果不注册商标,那么禁止在市场中销售。

2、显著原则,你所注册的图形商标,应该具有显著性的,更重要的是便于大家进行识别,而且,与在先的商标不冲突。

3、商标合法性原则,任何商标必须是合法的,不可以误导公众,如果不以商标法为依据,那么商标注册肯定是失败的。

4、禁止抢注商标的原则,申请任何商标都不可以以不正确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商标注册才显本色,找我们包您满意!

就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己。就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己。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耐克”,核定使用在运动服装商品上。

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国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