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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宜昌商标注册申请后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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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宜昌商标注册申请后的查询?

作者:宜昌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7 08:57:29

一、简要说明宜昌商标注册申请后的查询是指商标申请人自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六个月后,未获得任何信息时对商标办理情况的查询。申请人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也可以来人或来函免费查询。  

二、 来人或来函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一)来人查询 1.查询人可到中国商标大楼,在商标注册大厅查询窗口出示受理通知书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进行查询。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提供商标的注册号或申请号。 2.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查询的,一般现场告知查询结果;当时未能查出结果的,待查出结果后由商标局函告或电话告知查询人。 

(二)来函查询 1.随函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并应在信函中写明查询项目、申请人名称、联系人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附送身份证复印件。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商标的注册号或申请号。来函请寄: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商标局综合处,邮政编码1000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标查询字样。2.商标局查出结果后,及时函告查询人。  

三、注意事项(一)查询人办理查询业务时,应提交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或复印件。若受理通知书丢失,则须提交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二)商标申请人在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后,若按要求进行过补正或修正,或出现过其他情况,请一并注明,以方便查询。

问题一:规章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商标促进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对注册商标的需求增长空前。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这些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是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商标代理机构。本次修改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提供了直接、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为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商标法顺利实施,有效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体现严厉打击的决心和导向,促进公平竞争,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章。

 问题二:规章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答:规章在起草思路上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遏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明确申请商标注册和从事商标代理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将打击关口前移并实现全流程覆盖。二是配合商标法最新修改,细化商标注册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查时的考量因素,以及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三是强调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将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问题三:依据规章规定,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有哪些? 答:目前商标法中关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条款,规章在第三条对商标法规定的、实践中常见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类型进行集中列举,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行为。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为审查和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解读和正面引导。

问题四:规章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哪些要求? 答:为了规范代理行为,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规章第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不得接受委托及其他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以及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此外,规章明确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问题五:近期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尤其是知名网红敬汉卿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抢注事件。依据商标法和规章规定,将如何处理恶意申请注册行为? 答: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刚刚出台的规章,将实现在审查、执法等多个环节有效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如抢注知名网红名字类似案件,对于尚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舆情、举报线索等发现相关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对于已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经审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于上述决定或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审、诉讼等程序。此外,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下一步,商标注册部门还将发布近年来处理的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以体现立法效果和威慑力。

问题六:商标注册部门在实践中将如何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答:审查实践中,如果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存在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注册、交易商标、占用公共资源,及多次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商标等情形,则会继续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具体来说,在认定是否构成恶意申请时,审查员需要综合多项考虑因素和个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如利用商标审查系统中查询申请人的申请历史、转让情况等相关事项,筛查驰名商标、知名地名等禁注词;通过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所在行业、违法记录等进行查询。此外,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涉嫌恶意申请或者囤积注册的,可以要求其做出相关说明。

问题七:规章规制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如果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存在恶意申请行为仍然接受其委托办理申请,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商标法和规章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如果查证属实,将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此外,还可以适用其他处理措施,包括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等。

问题八:针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人,在信用惩戒方面会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实践中,对从事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给予信用惩戒是非常有效的规制手段。在专利领域已经有了很多成功经验,包括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之一。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制定《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对落实备忘录的操作问题进行细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制定中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也在研究考虑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作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之一。下一步,将仿照专利领域的做法,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在相关规章和文件中予以明确。

问题九:相关部门在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健全内部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在内部监督方面,将健全相关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十:请问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哪些措施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下一步将如何加强?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依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进行规制,尤其是近年来将打击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审理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这些措施包括:一是通过梳理典型案例,明确需要规制的包括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等在内的恶意注册行为。二是在审查系统中增加提示功能,对涉嫌恶意注册的申请要求审查员综合考量相关信息,严格审查。三是采取提前审查和并案集中审查等措施,从严适用法律,坚决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四是加强对恶意商标申请的监测,一经发现及时处理。五是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约谈代理机构,加强警示规范和正面引导,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2018年,在审查和异议环节累计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约10万件,2019年第二季度共驳回恶意申请2.4万件,约占同期驳回量的4.2%。商标法的最新修改和这次规章的出台,为严厉打击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力度。

下一步,商标注册部门将尽快制定具体规程,对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细化,并发布近年来处理的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以体现立法效果和威慑力。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推进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准备工作,通过对商标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继续加大商标恶意申请打击力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发挥商标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我们相信,随着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必将进一步规范,营造更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国内企业想在欧洲发展,他们选择注册马德里商标还是欧盟商标?今天小编就和你谈谈这个问题。马德里商标和欧盟商标欧盟商标:欧盟商标是指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根据《欧共体商标条例》(CTMR)规定的条件注册的商标,在欧盟境内有效,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截至2013年7月1日,欧盟已扩大到27个国家(英国已选择退出欧盟)。需要指出的是,欧盟商标制度与欧盟国家的单一商标注册并不冲突,申请人仍可以直接向特定欧盟国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该企业是否在马德里申请国际商标注册?还是欧盟注册?马德里商标: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商标注册。一般来说,商标国际注册是指商标在马德里的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是指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组成。欧盟商标保护范围的差异:欧盟包括27个成员国。只需申请一次欧盟商标。在成功应用后,它可以受到这27个国家的保护。

马德里商标:保护区的范围于申请人指定的国家。可以指定的国家包括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国家、地区和有关区域组织。目前,共有121个会员国。具有不同欧盟商标资格的申请人:欧盟商标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国民,也可以申请加入《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其他国家国民。马德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成员国的商业实体、个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根据所申请或注册的原产国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申请。

就中国而言,在申请马德里商标之前,申请人必须取得自己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选择在欧盟保护注册商标的范围于欧盟27个国家,但对申请条件的要求相对较低,特别适合只在欧洲发展的企业。马德里注册商标又称“国际商标注册”,具有广泛的保护范围。一个申请可以指定所有成员国,申请费用低于一个国家,因此在世界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果企业只需要在欧盟成员国寻求商标保护,建议申请欧盟商标。当然,如果你想让商标受到更多国家的保护,申请马德里商标是一个可靠的选择。

很多创业者对logo和logo有着模糊的理解。有些人甚至认为这个标志意味着标志。logo和logo是一回事吗?别担心,你看完这篇分析后就可以说清楚了!

一、 什么是商标?商标标识是指商业服务行为人对其生产的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能够区别其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注册生产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商标标识包括文字、图案、英文字母、大号、立体标记和色彩构成,上述构成要素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为“商标注册”,受法律、法规保护。商标标识保证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标识或者批准他人申请报酬的专利权,从而保护商标注册人。一般来说,商标标识通常是指商标注册。

二、 什么是logo?标志是一种显示事物特征的标志。它使用简单、明显和易于区分的图像、图案或字母符号作为可视化语言。它除了表达什么、替换什么外,还具有表达现实意义、情感和指挥行动的功能。标志是在服装、食品、住宅、交通运输等长期活动中产生的一种视觉信息内容表达形式。具有简单、形象、直观的实用效果。根据品牌形象的标识,顾客可以记住企业的主体和品牌理念,体现在企业的品牌形象中,具有企业识别和营销推广的效果。

三、商标标识与商标标识在法律法规中的区别。

1.获得支配地位是不同的商标作为一种绘画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中心进行注册,取得著作权;商标的商标必须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2.不同的所有权标志由设计师设计制作。著作权登记后,控制权可以由权利人控制。版权未登记的,其他人也可以使用。商标标识属于商标权利人。

3.维护不同的法律法规商标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标可以注册为版权或商标。它可以同时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同。如果被侵权,保护范围也不同。也许商标的保护范围远大于版权的保护范围。

4.不同的维护周期作为一幅画,标志的保存期限为生和死后50年,标志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但可以无限期续展。商标的维护期限可以理解为无限期。对于商标标识的使用者,可以将商标标识注册为著作权。商标商标注册后,商标标识的保护范围更广,具有完整的类型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