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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公司专利申请不能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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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公司专利申请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宜昌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1 08:10:30

国内注册商标只能注册中文吗?国内注册商标不仅仅是中文,还能是其他文字,以及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等多种元素,以及各元素的组合。依据《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国内注册商标,不仅仅是中文,可以是其他文字,以及其他元素。

不过,由于我国的语言环境影响,商标申请人大多以中文为主来申请。中文商标的好处有:便于呼叫、易认易记、含义优美。在我国,除了中文作为商标元素外,还有英文也比较普遍,尤其是随着国际化发展,企业开始着力布局全球市场,申请相关英文商标提前准备。除了中文、英文外,其他文字主要以少数民资文字为主,比如蒙古文、藏文等,可以加强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商标宣传性,也能展现商标的民族特色,增强宣传效果。

专利挖掘就是从创新成果中提炼出具有专利申请和保护价值的技术创新点和方案,是知识产权的一项核心内容,掌握一套优良的专利挖掘办法,不仅可以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还可以提升对研发成果的保护力度,有利于形成完善的专利保护网络,下面来了解下专利挖掘的五个方法:

1、在研发过程中,最终没有被纳入到技术成果中的方案,其中的技术创新点仍然未被发现。专利人员应当引导技术人员,对于未在技术成果中采用的创新点,仍然应当考虑是否要申请专利。因为它们同样是技术人员的智慧结晶,予以重视,可以极大的丰富专利组合,其价值不亚于已经被采用的方案而申请的专利。

2、专利人员将前四步挖掘的技术创新点进行整理,并与技术人员针对每一个技术创新点进行讨论,寻找拓展方案,此举对丰富具体实施例,增加权利要求的层次,支撑独立权利要求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3、由深耕于某一领域研发的技术人员讲解技术成果,阐述他们所认为的创新点,而不急于询问具体技术成果,切记技术人员不可只阐述主要的创新点而忽略一些细节的创新点,因为整个技术成果中最为核心的创新点就是专利人员所要捕捉的核心专利。

4、技术成果通常分为核心部位和次要部位,专利人员应当以核心部位为切入点,结合步骤一收集到技术创新点,进一步开展全面有序的专利挖掘。这一过程专利人员应区分创新点的层次,将核心专利、外围专利进行合理布局。

5、如果无法将技术成果区分出核心和次要的部分,可以选择单一方向进行专利挖掘,可以遵循的方式有空间上的、从输入端到输出端、从内到外等多种方式,选择最合适的方向,认真核查每一个步骤,确保不会漏过技术成果的任何一点创新。

以上五个方面是关于专利挖掘的五个方法,通过专利挖掘,可以更加准确地抓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主要发明点,对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及其组合进行精巧设计。

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三大组成部分中应用较为广泛的,相比版权和专利,由于受群体相应,商标对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影响较为明显。企业想要发挥商标对企业品牌打造的作用,首先要注册好商标,进行宜昌商标注册拥有商标后还要懂得经营使用商标,不断积攒商标的价值,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商标注册成功后该如何使用?对于没有商标注册经验的企业而言,一般会找一家信誉度较好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因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办理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和专利申请等相关知识产权事宜的经验丰富,能有效地提高商标注册办理效率,从而能尽快发挥商标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企业以为成功注册商标就可以高枕无忧,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商标的经营使用过程是累积商标价值、打造品牌的重要阶段。那么成注册商标后,该如何使用商标呢?

(一)商标规范使用的标准是什么?

1、商标实际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应当保持一致,或者是后者的被许可人;

2、商标标识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保持一致;

3、商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被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类型有哪些?如上所说,如果没有达到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就属于不规范的使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商标使用的主体和注册的主体不一致。其中尤其包括注册主体的名称变更后,相应的商标并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商标使用人和注册人不一致。

2、商标的实际使用标识与注册证中的标识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包括颜色的不一致、字形的不一致等一些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在被核准的范围内。例如仅核准在服装类别的商标,却被用在了餐饮行业,且打了注册标记,就是典型的超出核准范围的使用。

(三)商标不规范使用有哪些不良影响?

1、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很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命运;

2、很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3、很可能会在不经意间侵犯到其他权利人的商标权,因而面临诉讼的危险。

(四)关于规范使用商标的五大建议既然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有诸多的不良影响,那么我们在实践中该如果避免不规范使用呢?总结来说,有以下几点建议:

1、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应当与注册证中的标识、权利人、地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等保持一致;

2、若上述中的权利人名义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商标变更;

3、若实际使用的标识发生了变化或者实际的经营范围超出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当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4、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应该及时办理商标许可备案;

5、权利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应该保留好使用证据,防止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如何使用成功注册商标?成功办理商标注册是发挥这就是商标和产权的价值的前提,如果您没有办理商标注册的经验,小编建议您找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以免注册失败,拖延成功注册商标的时间,更重要的是自己要注册的商标很有可能被他人注册。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宜昌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